3.
会员特别大会得在下述之必要情形下召开:
a.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之。
b.理事会在接获全体会员四分之一以上人数以书面说明理由请求召开之。
4. 在本章节3(b)召开之会员特别大会,只限於讨论要求召开之事项,同时必须在秘书长收到请求信的四
个星期内召开之。
5.
会员大会须有至少六十五名会员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出席方得召开,并须获得出席会员半数以
上之同意始得通过议案,惟有关修改或增加章程事项,则须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6.
如会员大会规定时间延迟一小时仍不足法定人数时,该会员大会则展延一星期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召开,
展延后的大会则无需法定出席人数:
a.不足法定人数召开的常年会员大会,不能作章程之修改或通过任何影响到全体会员之决定,但可以
进行选举。
b.根据章节3(a)由理事会召开之会员特别大会,其法定人数为六十五个
会员或全体会员人数的二
分之一。如在预定会议时间一小时后仍不足法定 人数,则自动展期一星期在同样时间和地点举行。
展期后的会员特别大 会,无需法定人数,惟不能修改章程或做出任何影响到全体会员之决 定。
c.根据章节3(b)由会员联名要求召开之会员特别大会,其法定人数为六
十五人或全体会员人数的
二分之一,同时要求召开会员特别大会的会员必须有二分之一出席,方为有效。如在预定大会时间
一小时仍不足法定人数,则该会员特别大会将被宣布取消而不得展期。同时不得在该大会取消的六
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要求召开会员特别大会。
7.
理事长为会员大会的当然主席,如理事长缺席时,则由副理事长代之。如正副理事长同时缺席,则推选
一位常务理事为大会临时主席。
8.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同时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通知书必须於开会三日前分发给各
理事。
9.
常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同时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通知书必须於开会三日前分发
给各常务理事。
10. 全体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二分之一理事出席方得召开。
11. 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二分之一常务理事出席方得召开。
12. 理事会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具函告假,如理事无故接连缺席会议三次,则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