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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调 解 手 续 Counselling Procedure

必 须 紧 记 之 婚 姻 法 令:
1.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 第 5 条 规 定,马 来 西 亚 是 实 行 一 夫 一 妻 婚 姻 制 度,凡 已 正 式 注 册 结 婚 之 男 女,在 其 婚 姻 关 系 未 经 高 等 法 庭 宣 判 解 除 前,如 进 行 第 二 次 婚 姻 注 册 是 违 行 为,而 且 该 宗 婚 姻 亦 属 无 效。
2.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 第 40 条 规 定,未 获 该 法 令 授 权 的 任 何 人 士 举 行 或 有 意 举 行 任 何 一 项 婚 姻 为 一 项 犯 罪;定 罪 时,必 须 判 监 禁 不 超 过 10 年,或 罚 款 不 超 过 一 万 5 千 零 吉。
3.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 第 50 条 规 定,不 得 从 结 婚 日 起 未 足 2 年 的 期 间 内 提 呈 离 婚 申 请。
4.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刑 事 法 典 第 494 条 规 定,任 何 男 人,以 欺 诈 手 法 致 使 任 何 并 非 合 法 与 他 结 婚 之 任 何 妇 女 相 信 她 乃 合 法 地 与 他 结 婚,因 而 在 该 相 信 下 与 他 同 居 或 性 交 者,必 须 判 处 以 最 高 可 达 10 年 之 监 禁,并 可 另 加 罚 款。
5.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刑 事 法 典 第 494 条 规 定,任 何 有 着 仍 在 世 之 丈 夫 或 妻 子 者,在 任 何 情 况 下 结 婚,而 该 项 婚 姻 乃 因 丈 夫 或 该 妻 子 仍 在 世 而 无 效 者,必 须 判 处 以 最 高 可 达 7 年 之 监 禁,并 可 另 加 罚 款。
6.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刑 事 法 典 第 495 条 规 定,任 何 人 触 犯 第 494 条 所 释 义 之 犯 罪,对 随 後 与 其 结 婚 者 隐 瞒 前 婚 实 情 者,必 须 判 处 以 最 高 可 达 10 年 之 监 禁,并 可 另 加 罚 款。
7.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刑 事 法 典 第 496 条 规 定,任 何 人 不 诚 实 地 或 怀 有 欺 诈 意 图 而 进 行 婚 礼,明 知 他 并 非 因 此 而 合 法 成 婚 者,必 须 判 处 以 最 高 可 达 7 年 之 监 禁,并 可 另 加 罚 款。
8.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刑 事 法 典 第 496 条 规 定,任 何 人 明 知 或 有 理 由 相 信 一 妇 女 已 成 为 他 人 之 妻 子,而 从 该 人 或 从 任 何 代 该 人 看 管 者 带 走 或 拐 带 该 妇 女,蓄 意 使 她 与 任 何 人 进 行 非 法 性 交,或 怀 有 该 项 意 图 而 匿 藏 或 扣 留 该 妇 女 者,必 须 判 处 以 最 高 可 达 2 年 之 监 禁,或 罚 款,或 两 者 兼 施。

 
婚 姻 调 解:
      本 会 理 事 长 沈 福 源 先 生 受 国 民 登 记 局 婚 姻 注 册 总 监 委 任 为 马 来 西 亚 华 人 婚 姻 助 理 注 册 官,同 时 也 根 据 我 国 华 人 婚 姻 法 令 成 立 一 个 5 人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以 对 婚 姻 出 现 问 题 之 夫 妻 进 行 调 解 工 作。

该 5 人 小 组 成 员 为:
主 席: 沈 福 源
委 员: 李 旭 同,陈 仁 国,沈 汉 光,钟 莲 珍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任 何 一 宗 婚 姻 发 生 问 题,男 女 方 都 可 向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申 请 婚 姻 调 解 须 先 向 当 地 国 民 登 记 婚 姻 注 册 处 索 取 P20 表 格 填 写,并 将 有 关 P20 表 格 填 妥 後 交 回 国 民 登 记 局 婚 姻 注 册 处。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申 请 调 解 婚 姻 之 四 项 理 由 於 下:

1. 答 辩 人 已 犯 通 奸,而 申 请 人 已 不 能 容 忍 与 答 辩 人 同 居。
2. 答 辩 人 的 行 为 已 致 使 不 得 合 理 地 预 期 申 请 人 可 与 答 辩 人 同 居。
3. 答 辩 人 在 紧 接 提 呈 该 项 申 请 前 已 抛 弃 申 请 人 为 期 至 少 连 续 两 年。
4. 该 项 婚 姻 的 各 造 在 紧 接 提 呈 该 项 申 请 前 已 分 居 至 少 连 续 两 年。

      国 民 登 记 局 接 获 婚 姻 调 解 申 请 後,将 会 致 函 及 附 上 P20 文 件,通 知 助 理 婚 姻 注 册 官 召 开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听 证 会。而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接 获 通 知 後,将 会 决 定 该 听 证 会 之 日 期,并 发 出 P21 表 格 通 知 当 事 人。

      要 求 调 解 婚 之 当 事 人 接 获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之 通 知,须 依 时 出 席。该 委 员 会 之 任 务 是 尽 力 劝 解,以 促 使 僵 持 中 的 婚 姻 各 造 和 解。

      当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确 定 该 宗 婚 姻 已 无 法 挽 救,或 任 何 一 方 不 出 席 有 关 调 解 会 议 时,就 会 签 发 P22 表 格 予 申 请 婚 姻 调 解 者。

      当 事 人 领 取 P22 表 格 时,应 将 之 交 至 当 地 国 民 登 记 局 婚 姻 注 册 处 缴 费 及 盖 印,然 後,当 事 人 即 可 将 该 P22 表 格 交 至 律 师 楼 或 政 府 法 律 援 助 局 律 师 处 正 式 入 禀 高 庭 提 出 离 婚 申 请。




申 请 离 婚:
      根 据 马 来 西 亚 1976 年 法 律 改 革 (婚 姻 及 离 婚) 法 令,一 对 夫 妻 如 婚 姻 破 裂 欲 申 请 离 婚 有 以 下 两 条 管 道:-

1. 采 用 该 法 令 第 52 条 文,双 方 同 意 解 除 婚 约,他 们 可 从 结 婚 日 期 起 2 年 期 满 後 向 高 庭 提 出 一 项 联 合 申 请。法 庭 可 以 或 如 果 它 认 为 适 当 或 在 它 确 认 为 双 方 乃 出 自 愿,以 及 已 对 妻 子 及 该 项 婚 姻 的 孩 子 (如 有) 的 抚 养,照 顾 及 保 养 方 面 作 出 规 定 後,作 出 一 项 离 婚 令,并 可 对 该 项 离 婚 令 加 入 适 当 的 条 件。
2. 在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失 败 后,当 事 人 可 持 婚 姻 调 解 委 员 会 签 发 之 P22 表 格 入 禀 高 庭 提 出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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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事 会 2021 - 2023 Committee Member

常务理事 Executive Committee Members 理事长: 林 昌陞 Ling Chiong Sing Chairman 第一 副理事长:   李春森 Lee Choon Seng     A.B.K. 1st  Vice-Chairman 第 二 副理事长 :  卢耀喜 Vincent Lu Yew Hee     A.B.K. 2nd  Vice-Chairman 第 三 副理事长:   林启钦 Ling Kie King ABS 3rd   Vice-Chairman 秘书长: 张 经强 Chong Kin Kyon     Secretary General 副秘书长: 谢家威 Chia Kah Wai   Asst. Secretary General 财政:  沈顺展 Sim Soon Tian A.B.S. Hon. Treasurer 副财政: 朱国钧 Chu Kok Ching   Asst. Hon Treasurer 总务: 沈庆贵 Sim Kheng Kui General Affairs Officer 商务主任: 蔡明建 Chai Min Kian     B.B.S Commercial Affairs Officer 教育主任:  宋志强 Stanley Soong Chi Khiong    A.B.S. Education Affairs Officer 福利主任: 蒋子贤 Alan Chion Yuei Lien   Social Welfare Officer 公共关系主任: 沈炎龙 Albert Sim Yam Long   A.B.K. Public Relationship  Officer 工业及人力主任: 陈珍良 Tan Thin Leong Industry & Manpower  Development Officer 税务及法令主任: 贝勇 寰 Pui Yeong Fan A.B. S. Taxation & Law Affairs Officer 理事 Committee Members 理事: 温钦恭 Un Kiam Kiong A.B.S Committee Member 理事: 张建煦 Chong Ken Khee Committee Member 理事: 刘汉平 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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